昆明市旅游发展资金管理使用办法2
发布时间:2015-03-18 来源:昆明市旅游发展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决定》(昆发〔2006〕17号)精神,管理使用好市旅游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加快推进我市旅游业由单一观光型向集观光、休闲、度假、商务、会展于一体的复合型转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及原则
第二条 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范围:
(一)旅游市场宣传和促销;
(二)旅游重大项目建设贷款贴息补助;
(三)奖励旅游业发展绩效显著单位。
第三条 坚持“专项使用、科学管理、运作规范、注重监督”的原则,严格管理发展资金,注重资金使用效率,发挥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第三章 发展资金的使用方式及审批
第四条 组织实施海内外系列重大旅游宣传促销。由市旅游局按照市政府当年工作要求提出宣传促销资金使用计划,按资金审批程序报批。
第五条 对旅游重大项目建设贷款给予贴息补助。
(一)贴息范围:贴息资金的支持对象为符合昆明市旅游发展规划总体要求,并经有关部门依法审批立项,内部管理规范,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在建旅游项目。主要支持重点旅游景区建设,重点旅游小镇服务设施建设,高星级休闲、度假、商务型酒店建设,旅游企业创新型信息化建设,旅游商品的研发及产业化以及填补我市空白的创新型旅游项目等。
(二)贴息标准:原则上按项目当年实际银行贷款利息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年度贴息资金不超过100万元,一般可贴息两年。
(三)贴息资金的审批和拨付:申请贴息的项目单位向所在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市)区财政局初审,报市旅游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资金审批程序报批。批准后,由市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将贴息补助资金拨付申请单位。
(四)申请贴息资金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昆明市旅游建设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项目规划或可研报告、项目批准文件、银行贷款合同及利息结算凭证、企业法人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等。
第六条 对县(市)区及相关旅游开发(度假)区发展旅游绩效进行奖励。
(一)奖励条件: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旅游业发展的决策和部署,调整充实旅游发展支撑体系,旅游项目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旅游产业发展成绩突出。
(二)奖励对象: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旅游(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三)奖励标准:一等奖:每名奖励10万元;二等奖:每名奖励6万元。
(四)奖励审定程序:由市旅游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考评细则进行考评,根据考评结果按类别提出奖励名额计划,报市旅游产业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七条 对积极推介营销昆明旅游、开拓旅游市场、招徕游客作出贡献的单位进行奖励。
(一)组织会议奖励
1.奖励条件:由省外各类机构主办、在昆明举办的单个会议累计订住三星级以上酒店客房数超过500间以上的会议。
2.奖励办法:(1)累计订住三星级以上酒店客房数超过500间以上的会议奖励1万元;累计订住三星级以上酒店客房数超过1000间以上的会议奖励3万元;(2)奖励对象为会议主办单位。
3.奖励申报方式:采用申报制进行认定备案;申报时需提供会议相关凭据(会议合同、由订住酒店提供的订住结算单、发票复印件及签到表),经审核后兑现奖励。
(二)组织展览奖励
1.奖励条件:在昆明市举办的招揽设置展位数达到500个以上的专业性展览,且昆明市范围以外的参展单位展位超过总展位50%以上。
2.奖励办法:(1)招展展位达到500以上的奖励5万元;招展展位到达1000个以上的奖励10万元,达到2000个以上的奖励15万元;(2)奖励对象为展览主办单位。
3.奖励申报方式:凡计划组织展览的单位,需在30日前提交展览计划书进行审核认定备案。申报奖励时还需提交展览审批文件、展览合同、由场地出租方提供的展位数认定文件。
(三)旅游包机奖励
1.奖励条件:以吸引海内外游客为目的,对积极开发海内外客源市场,从国外和国内组织到昆明的旅游包机业务的旅行社进行奖励。且要求包机团在昆明滞留时间不低于1天(晚)。
2.奖励办法:(1)组织海外包机奖励。组织东南亚地区及港、澳、台、日本、韩国包机,每架次包机人数不低于120人,每架次奖励1万元。组织东南亚地区及港、澳、台、日本、韩国以外地区的包机,每架次包机人数不低于120人,每架次奖励3万元;(2)组织国内包机奖励。每架次包机人数不低于120人,每架次奖励5000元。
3.奖励申报方式:凡计划组织包机业务的旅行社,需提前30日提交包机计划进行认定备案。申报奖励时需提交包机合同和民航审批文件,以及在昆明旅游行程计划书。行程中不涉及昆明旅游行程的包机团不予奖励。
(四)旅游专列奖励
1.奖励条件:对积极开发国内旅游客源市场,从国内城市组织到昆明且每趟次旅游专列不低于600人的旅行社进行奖励。专列团在昆明滞留时间不低于1天(晚)。
2.奖励办法:每组织一趟次旅游专列奖励2万元。
3.奖励申报方式:凡计划组织专列的旅行社,需提前30日提交组织专列计划书进行认定备案。申报奖励时需提交组织专列计划合同和铁路部门审批文件,以及在昆明旅游行程计划书。行程中不涉及昆明旅游行程的专列团不予奖励。
(五)参展奖励
1.奖励条件:对积极参加国外、国内和区域性专业旅游展览的我市旅行社、景区、酒店等旅游企业进行奖励。
2.奖励办法:参加国外旅游专业展览并订购1个展位以上,每次每单位奖励2万元。参加省外国家级或区域性旅游专业展览并订购1个展位以上,每次每单位奖励5000元。
3.奖励申报方式:各单位需提前20日提交参展计划书进行认定备案。申报奖励时需提交参展邀请函、参展确认书、展位认购发票复印件及展位照片。
(六)广告宣传奖励
1.奖励条件:对在中央电视台和省外省级电视台、省会城市电视台(含港澳台地区)做昆明旅游品牌、资源及线路推广广告宣传的昆明旅游企业进行奖励。
2.奖励办法:按广告费用的10%进行补贴。单次广告费用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3.奖励申报方式:凡需做电视广告宣传的旅游企业,需提前30日提交广告营销方案及经费预算进行认定备案。申报奖励时需提交广告合同、电视台广告发布播出带、监播报告及广告费用发票复印件。
(七)旅行社设立分支机构奖励
1.奖励条件:对在省外地级以上城市新设立分支机构的昆明地区旅行社进行奖励(经营期不低于一年);对省外全国百强旅行社在昆明设立分支机构进行奖励(经营期不低于一年,年接待游客量不低于1万人次)。
2.奖励办法:在省外地级以上城市设立5个以上分支机构的旅行社一次性奖励3万元;设立10个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省外全国百强旅行社在昆明设立分支机构一次性奖励2万元。
3.奖励申报方式:申报奖励需提交《旅行社条例》规定的备案文件、业务开展情况报告等材料。
(八)设立外资(外商独资)旅行社奖励
1.奖励条件:对外资旅行社在昆明新设立的旅行社进行奖励。
2.奖励办法:每设立一家外资旅行社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奖励申报方式:在昆明设立的外资旅行社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材料,经审核认定后方可兑现奖励。
(九)各项奖励由旅游企业自行申报,经市旅游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审核后兑现奖励。
第四章 发展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发展资金支持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和法人负责制。其中,享受贷款贴息资金补助的项目单位每季度向市财政局和市旅游局报送资金使用及项目建设情况,市旅游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发展资金使用情况同时接受市监察、审计部门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下发的《昆明市旅游发展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昆政办〔2007〕83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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