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月 13日,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二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全文如下:
有效应对疫情缓解中小企业
生产经营困难二十条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力加快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十条措施的通知》(川办发〔 2020〕 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 2020〕 10号)精神,积极主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带来的影响,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强化疫情防控物资保障,按照防疫优先、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务实高效的原则,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强化防疫保障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各县(市、区)以企业为主体,以街道(镇)、社区(村)为单元,帮助建立多方式的科学防疫体系,协调解决防疫、设备、原材料、人工、资金、运输等困难,支持企业依据防疫物资储备水平和防疫能力全部或部分复工复产。对在 2月 20日前安全复工复产并在疫情期间持续生产的企业,按企业用工人数,给予每户 1— 3万元的疫情防控补助,全市安排总额不超过 3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排名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对具备一定条件转型生产口罩、防护服、护目镜和生产其他防疫防控物资的企业,在项目立项审批、生产资质认定、企业注册登记、环评安评、规划和土地利用等方面开辟应急审批“绿色通道”,主动提供上门服务。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产和转产,纳入国家、省支持的重点企业,在省级对企业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设备采购额给予 50%补贴的基础上,对余下部分由市、县财政再补贴 25%;符合市上支持条件的企业,由市、县财政按设备采购额给予 50%补贴。〔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营商环境局、人行乐山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对承担市政府确定的生活物资无偿对外援助跨市调出任务的企业,所产生的物流费用由市、县财政全额负担。对承担省政府下达生活物资调入我市任务的企业,及承担市政府下达生活物资调运任务的企业,由市、县财政按实际发生物流和员工防护费用的 50%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确定的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商贸流通企业,市、县财政按企业实际发生物流费用的 50%给予补贴。对市确定的生活必需品保供骨干商贸流通企业,由市、县财政根据企业店铺面积、数量,按照每户企业 3— 10万元标准予以适度疫情防控补贴。对市确定的承担保供任务的骨干商贸流通企业,金融机构对到期续贷和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在现有基础上予以下浮,市、县财政对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给予 50%的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局、人行乐山市中心支行、乐山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对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确定的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中小企业,由市、县财政按销售目录电价的 30%给予电费补贴。对生产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注册费一律执行零收费标准。〔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国网乐山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加大金融支持
(六)对有发展前景,但因疫情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罚息,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及付息周期、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做到应续尽续、快续,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确保 2020年企业贷款余额持续增长。鼓励有关方面对贷款办理过程中涉及的保险、担保、评估、鉴定、过户、产权登记等相关费用给予减免,共同推动 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再降 0.5个百分点。〔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人行乐山市中心支行、乐山银保监分局〕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贷款按政策范围内最低标准执行。中小微企业存量贷款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办理续贷或展期,利率按原合同利率下浮 10%,新增贷款利率原则上按现行利率下浮 10%。融资担保公司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中小企业新增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市、县财政按照实际新增担保额的 0.5%给予补贴。鼓励金融机构积极申请运用人民银行再贷款、再贴现政策资金,向中小微企业提供低成本融资支持。对疫情防控期内运用人民银行再贷款资金发放的企业贷款,市、县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 50%给予贴息。建立完善“央行资金 +信贷绿色通道”工作机制,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简化流程、快速审批、尽快发放。〔责任单位:人行乐山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乐山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中小企业提供续贷支持而造成贷款损失的,视情况按实际损失的一定比例进行承担,最高不超过 10%。用好用活应急转贷资金为中小企业提供转贷服务,降低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疫情防控期间按《乐山市应急转贷纾困业务补助管理办法》实现应急转贷的企业,转贷平台收取转贷企业年费率由原不超过 12%降至 6%的前提下,政府对转贷平台每笔转贷金额的补助比例由 0.8‰提高至 1.2‰。便利疫情防控跨境收支,对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结算,简化流程,提高效率。〔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工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强化财税支持
(九)按市、县两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应急指挥部安排,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车辆,免征 2020年度车船税;已缴纳 2020年度车船税的,在下一年度应缴车船税中抵减。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减免疫情期间房产税,可向县级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疫情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在疫情期间及时合理调整其定额,受影响停业的,简化停业手续。疫情防控期间,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及时准予延期申报;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 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对于纳入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的产品,其应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按国家政策规定予以减免,或按其缴纳额,通过财政支出方式,予以全额补助;需缴纳的相关费用全部免除。〔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一)对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的纳税人,符合增值税留抵退税条件的,自纳税人提出申请之日起 10个工作日之内办理退税。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对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按规定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二)统筹省级、市级资金,奖励防疫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对在 2月 20日前复工复产并在疫情防控期间持续生产的企业,根据生产贡献,市财政安排总额 200万元用于生产奖励。对全市前 50户重点企业于 2月 20日前复工复产且存在跨省物流运输的,按在疫情防控期间实际发生的跨省货运量,以每户不高于 30万元的标准,市、县财政采取物流费用定额补助方式支持,总额不超过 300万元。对复工复产企业的原辅材料、生产设备等紧急物资,开辟物流“绿色通道”,鼓励引导企业货物运输“公转铁”,享受路地联动运费下浮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三)鼓励水、电、气、网络等经营企业对困难企业缓收相关费用,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单位 2020年 2、 3月份用气用水价格,按现行政策的 90%结算。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全免 2020年 2月份租金,减半收取 3月份、 4月份租金。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综合性市场运营主体在疫情期间对中小企业减免租金,各县(市、区)可对减免租金的业主给予适度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经济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机关事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四)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抓好农业农村工作,组织好农事活动尤其是抓好春茶、蔬菜、水果等当季主要经济作物的生产、采摘、购销与加工。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有序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期间,对从事鲜茶、蔬菜、水果流通的重点企业,市财政按区县实际物流费用补贴的 25%给予补助。对其他农产品加工物流企业,各县(市、区)可根据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的生产和用工情况予以适当补贴,市财政按实际补贴的 25%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供销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促进稳岗就业
(十五)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按规定备案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的 3个月内,对在缴费期内难以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期不超过 6个月。 2020年不集中开展历史欠费清收,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办法。失业、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延长至 2021年 4月 30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六)企业因疫情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地相关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 6个月的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的金额给予稳岗返还, 3月份启动申报工作。〔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七)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的返乡农民工就业且签订 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 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开展有组织的就地就近就业服务,对吸纳上述人员就业,并协助签订 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不低于 300元 /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八)充分运用微信、短信、 APP等线上平台,实行“不见面”招聘,推广远程面试,对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等城乡劳动者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给予 50元 /天 ?人的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建立返乡劳动者就业情况实名制台账,登记返乡劳动者就业、创业需求,收录近期企业用工需求,为每名返乡劳动者推荐 3个以上就业岗位。〔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九)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力度,对现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延长 1年,对其中的大龄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 2次。围绕补齐民生短板开发城乡临时公益性岗位,用于对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返岗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安置。在疫情期间“三县一区”由市县配套资金按规定给予临时公益性岗位补贴,市级财政按区县实际补助金额的 25%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发挥企业维权服务平台和 12345心连心服务热线作用,及时回应中小企业诉求。建立中小企业“服务包”制度,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提供免费法律服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司法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国家、省出台相关政策措施,遵照执行。各县(市、区)、市级各部门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明确。本政策涉及的相关企业名单和事实依据由行业主管部门核定,相关补助、补贴、奖励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撤销。
市县具体分摊比例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